关于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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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01、参考案例:楼梯通道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给予相邻一方通行便利——阮某、叶某甲诉叶某乙、叶某丙相邻通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关于因房屋设计、施工、规划或者登记等原因引发房屋所有权与相邻权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房屋楼梯间的利用与土地利用有相似之处,民法典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可以借鉴和适用。
Ⅱ、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基于客观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使用上设置一定的负担,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而给予相邻一方通行便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与通行权产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障通行权。
【案例文号】:(2021)鄂12民终679号
02、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会军诉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案
【裁判要旨】:
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权利人被侵犯采光、日照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文号】:(2008)密民初字第5193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03、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相邻关系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能成为转让的标的——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Ⅱ、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04、涉案道路是相邻一方生活通行的必经之路,无论另一方建房之初是否对争议道路进行了加宽,均不能阻碍相邻方在此道路上通行——王振熬、王功亮相邻通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相邻关系通行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是相邻各方在行使通行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和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双方当事人对涉案道路系公共通道均无异议,且从相关证据和法院查看现场的情况看,涉案道路是相邻一方生活通行的必经之路。无论另一方建房之初是否对争议道路进行了加宽,但均不能以此理由阻碍他人在此道路上通行。
【案例文号】:(2017)豫民再19号
05、未经共有业主同意在商铺外公共区域加装设施、摆放设备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关某某等诉佛山市新全优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
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和楼梯间是小区各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商铺承租人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上加装防护门,并在楼梯间摆放经营设备设施,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商铺承租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实施上述行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2021)粤06民终15005号
06、法院在审理农村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时,应考虑涉案土地的性质、农户自行调整土地行为的效力、相邻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胡立国、程金平诉袁新华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相邻通行法律关系,不仅涉及相邻权问题,还涉及地役权以及地役权与相邻权混杂所呈现出来的多种复杂状态问题。相邻权并非独立物权,其有限性在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上均有明显体现。在审理农村相邻通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考虑涉案土地的性质、农户自行调整土地行为的效力、相邻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以及在相邻权与地役权混杂情形下如何适用法律追求最佳审判效果等诸多问题。
【案例文号】:(2019)皖08民终690号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
07、庭院内野生的树木对邻居造成的妨碍应予排除——肖玉宝因萧玉田、彭国珍宅地所生树木妨碍其房屋安全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
【裁判要旨】:
构成妨碍的野生树木,尽管不是相邻人栽种,但由于处于相邻人居住的房屋院内和管理范围内,相邻人具有控制或随时处置该树的条件。因此相邻人因其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义务,应当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义务排除妨碍。
【案例文号】:(2011)淮中民终字第295号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辑
08、相邻一方的楼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时,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郑国秀、广元市万信实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建造楼房的行为,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在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遮挡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对遮挡行为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案例文号】:(2021)川08民终232号
0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把握遵从众意与私益保护间的平衡——吴某诉王甲等相邻权案
【案件焦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程序性要件是否就有修建的正当性?
【裁判要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区某楼梯房增设电梯事项,经过了该单元楼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取得了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该建设工程程序合法,也符合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吴某在工程规划、审批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现工程竣工后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吴某作为业主之一,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原则,对其他业主增设电梯的行为更加包容和理解。同样,部分业主在涉及本小区重大事项的决议及实施过程中,也应与其他业主积极沟通、统筹安排,尽量达成共识,共同营造和谐社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城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对于案涉单元楼是否加装电梯,已经该单元楼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取得了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吴某所有房屋101室系其婆婆冉某某签字同意。后,经公示,亦已取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防科)等部门会审审批,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并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复函。故一审认定该单元楼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吴某上诉主张违章搭建、占用安全通道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吴某系本单元一楼业主,王甲等人系楼上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邻里。作为生活在一栋楼的业主,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对于是否加装电梯业主间应充分沟通、协商,充分尊重业主意愿,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加装电梯后,高层业主居住生活品质必然有所提升,在告别爬楼难的同时,对于一楼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亦应给予肯定,双方多一些交流和协调,多一分宽容和体谅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法官释法】:
近年来,让高龄高层老人“落地”成为一种社会呼声,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多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可以说,既有住宅加装电系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良好举措。但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高层住户乐见其成,低层住户的权利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要秉承以下几个裁判思路:
第一,业主同意表决程序问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改建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满足专有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的前提下,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规定降低了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使用共有部分管理权的难度,体现了鼓励“业主自治”的立法导向。本案中,该栋楼全体业主一致在增设电梯书面意见书上签字,一楼业主对于签字不知情的抗辩不能改变电梯增设意见书的程序合法性,况且案涉电梯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
第二,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系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问相邻关系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会影响部分业主的通行、采光、噪声、隐私权利,此时,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必须有部分住户作出让步,将自己排除妨害的相邻权让渡给加装电梯一事,为既有住宅增设众益而放弃部分私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性质属于众益项目面非公益项目,不适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需倡导由相邻权人间协商解决,必要时进行适当利益补偿,避免以多数人意志代替少数人意志,多数人的权利使用以牺牲少数人利益为代价的情形出现。
第三,利益平衡与价值引导。相邻关系的意义不仅在于“调和个人所有之利害关系”,而且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相邻关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不同权利主体利益的平衡,裁量时必须考虑私权的不可侵原则和侵权行为的社会相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大多数人都生活在住宅中,住宅中的邻里关系构建起社会关系的最小单元,通过地上构筑物的物理相邻关系构筑起社会关系上的生存空间,由每一个和谐相邻关系构筑起良好社会空问。法院的裁量正是需要带着“和谐”“友善”的社会价值观念去引导相邻关系利益平衡矛盾的解决,引导拥有共同空间的权利人通过充分意思自治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共同营造和谐相处的邻里空间。
【案例文号】:(2021)渝02民终2590号
10、装修时把入户门改成向外开?妨碍七旬邻居通行
【裁判结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房门朝向的改变是否真的影响住户通行,承办法官赴现场考察,发现涉案两套房屋房门距离较近,门前的公共过道短且狭窄,刘某、张某家入户门外开时,会占据较大公共通道空间,对公共通道通行产生影响。如果李某门口有人站立,稍有疏忽则存在碰撞可能。而李某年近七旬,日常行动较年轻人更为迟缓,刘某、张某对入户门的改造确实对李某通行造成了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妨害事实,且被告刘某、张某的妨害行为已经超过原告李某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法官释法】:
房屋交付时入户门是朝内开的,想要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相邻关系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
本案中,李某年近七旬,对安全有更高的要求。刘某、张某作为老人的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两被告的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故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将入户门朝向改为朝内开。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